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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卫生计生委 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《四川省卫生计生首席专家选拔聘任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4个办法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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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卫生计生首席专家选拔聘任管理办法(试行)

 

第一条  为认真贯彻实施《四川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(2010-2020年)》和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卫生计生队伍建设的意见》(川府发〔2014〕47号),探索实施卫生计生首席专家制度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首席专家评选范围:省内卫生计生领域从事医疗(含中医药)、预防、科研、教学和卫生计生管理工作的高层次人才,重点是卫生计生临床一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。

第三条  首席专家一般按照一级学科、专业选拔聘任,每个学科、专业选拔聘任1人。重点、优势及覆盖面广的学科、专业可适当放宽至二级学科、专业。

第四条  首席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
1.政治合格,医德高尚,遵纪守法,事业心责任感强;

2.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、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;

3.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(中医专业除外),身体健康;

4.在卫生计生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影响,具有解决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能力,在专业领域中具有较高的声望和权威性。

第五条  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可直接确认为首席专家:

1.两院“院士”、国医大师。

2.国家“万人计划”(杰出人才)入选者。

3.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主持人,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奖、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主持人。

第六条  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可优先确认为首席专家:

1.国家“千人计划”(创新长期、创业人才、外专千人)入选者,国家“万人计划”(科技创新领军人才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、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)入选者。

2.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、“长江学者”奖励计划特聘教授。

3.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,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奖、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前三名。

4.国家“863”“973”项目首席科学家。

5.省部级各类学术技术带头人、优秀专家。

第七条  首席专家选拔聘任程序:

1.个人申请。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填写《四川省卫生计生首席专家推荐表》,并附有关证明材料(包括候选人学历学位、专业技术职务、个人业绩总结报告、有代表性的科研成果、论文和著作等)。

2.单位推荐。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业绩成果等情况开展初审,并出具推荐意见。

3.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。

4.专家评审。省卫生计生委、省中医药局组织卫生计生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,对初选人员进行评审,确定建议人选名单。

5.公示。

6.颁发聘书。

第八条  首席专家聘期为4年,实行动态管理。每2年选拔聘任一次。

第九条  首席专家承担以下任务:

1.承担高层人才培养任务。聘期内培养本专业领域高层次人才2至3名;

2.带领团队建设。聘期内所带团队申报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1项以上或保持(或建成)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、重点学科、重点实验室等1项以上;

3.提供专业咨询服务。为全省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咨询服务,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发挥首席专家作用。

第十条  首席专家享有以下待遇:

1.获得“四川省卫生计生首席专家”聘书;

2.科研项目支持。优先支持首席专家承担、主持国家级医学课题、重大人才项目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、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;

3.人才培养支持。优先推荐首席专家和其团队成员参评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培养计划、评选省级以上成果和荣誉奖励;

4.人才激励支持。优先推荐首席专家到国际、国内学术组织任职,优先推荐作为党代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和劳模人选。

第十一条 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首席专家聘任管理自动取消:

1.弄虚作假、谎报成绩和成果,骗取首席专家称号的。

2.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,产生恶劣影响的。

3.工作失职、渎职,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,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。

4.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。

5.工作调离四川省的。

6.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。

第十二条  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、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三条 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